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7832號
債 權 人 磊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心凱
債 務 人 苗祺昌即晏東工程行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苗畢可飛即晏東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權人磊磬企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經查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怡音
,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提出債務人晏東工程行最新之商業抄本及釋明負責人為姓名
(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負責人為苗畢可飛
)為何並提出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
更正。
三、提出蓋有磊磬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印章之合法
聲請
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