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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7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7832號 債 權 人 磊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凱 債 務 人 苗祺昌即晏東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苗畢可飛即晏東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權人磊磬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怡音   ,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提出債務人晏東工程行最新之商業抄本及釋明負責人為姓名   (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負責人為苗畢可飛   )為何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   更正。 三、提出蓋有磊磬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印章之合法聲請   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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