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834號
債 權 人 子強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裕智
債 務 人 樺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錦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新台幣柒拾貳萬貳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