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7890號
債 權 人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鈺
臻
債 務 人 勤發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宗
上
債權人與債務人勤發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勤發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