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78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7890號 債 權 人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 債 務 人 勤發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勤發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勤發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