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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 債 權 人 台貿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翔 債 務 人 合貿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松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貿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合貿豐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何(聲請狀內有「本件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及「民國102 年1 月30日」兩種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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