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
債 權 人 台貿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翔
債 務 人 合貿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松森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貿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合貿豐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何(
聲請狀內有「
本件支付命令
送達之
翌日」及「民國102 年1 月30日」兩種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