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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071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71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廣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興國 人 債 務 人 劉筱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柒萬陸仟玖   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廣新實業有限公司邀同潘興國及劉筱奐為連帶保證   人,於民國102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 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6月24日起至民國103年6月24日止。還   款方式:按月付息,本金到期全部清償。利息計付方式:按   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37%加1.88%計為年利率3.25%;嗣後隨   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   利率計算。違約金: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   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   同一內容之綜合融資契約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民國102年8   月18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契約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   、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071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筱奐、廣│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   │ │  │300980│新實業有限│月18日起  │      │       │ │  │0元  │公司、潘興│      │      │       │ │  │   │國    │      │      │       │ ├──┼───┼─────┼──────┼──────┼───────┤ │ 002│新臺幣│劉筱奐、廣│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   │ │  │401320│新實業有限│月25日起  │      │       │ │  │0元  │公司、潘興│      │      │       │ │  │   │國    │      │      │       │ ├──┼───┼─────┼──────┼──────┼───────┤ │ 003│新臺幣│劉筱奐、廣│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   │ │  │495395│新實業有限│月26日起  │      │       │ │  │0元  │公司、潘興│      │      │       │ │  │   │國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筱奐、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980│新實業有限│9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公司、潘興│      │      │百分之十,逾期│ │  │   │國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劉筱奐、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1320│新實業有限│9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公司、潘興│      │      │百分之十,逾期│ │  │   │國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劉筱奐、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95395│新實業有限│9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公司、潘興│      │      │百分之十,逾期│ │  │   │國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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