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71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廣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興國
人
債 務 人 劉筱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柒萬陸仟玖
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廣新實業有限公司邀同潘興國及劉筱奐為連帶
保證
人,於民國102年6月2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 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6月24日起至民國103年6月24日止。還
款方式:
按月付息,本金到期全部清償。利息計付方式:按
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37%加1.88%計為年利率3.25%;
嗣後隨
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
利率計算。違約金: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
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
同一內容之綜合融資契約交與
聲請人收執。
詎自民國102年8
月18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契約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
、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071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筱奐、廣│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 │
│ │300980│新實業有限│月18日起 │ │ │
│ │0元 │公司、潘興│ │ │ │
│ │ │國 │ │ │ │
├──┼───┼─────┼──────┼──────┼───────┤
│ 002│新臺幣│劉筱奐、廣│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 │
│ │401320│新實業有限│月25日起 │ │ │
│ │0元 │公司、潘興│ │ │ │
│ │ │國 │ │ │ │
├──┼───┼─────┼──────┼──────┼───────┤
│ 003│新臺幣│劉筱奐、廣│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3.25% │
│ │495395│新實業有限│月26日起 │ │ │
│ │0元 │公司、潘興│ │ │ │
│ │ │國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筱奐、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980│新實業有限│9月19日起 │ │內者依
上開利率│
│ │0元 │公司、潘興│ │ │百分之十,逾期│
│ │ │國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劉筱奐、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1320│新實業有限│9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公司、潘興│ │ │百分之十,逾期│
│ │ │國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劉筱奐、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95395│新實業有限│9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公司、潘興│ │ │百分之十,逾期│
│ │ │國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