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0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0933號 聲 請 人 愛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宏 債 務 人 黃靄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靄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   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   之前提要件)。 二、釋明對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請求之依據。   (未到期之支票未到期,不能提示,所為之追索權,難認有   理由) 三、債務人黃靄晴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