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0933號
聲 請 人 愛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彥宏
債 務 人 黃靄晴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靄晴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依票據法第144條
準用第85條第
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
之前提要件)。
二、釋明對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請求之依據。
(未到期之支票未到期,不能提示,所為之追索權,
難認有
理由)
三、債務人黃靄晴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