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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109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09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廣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興國 人 債 務 人 黃勝源 債 務 人 劉筱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及美元壹拾   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廣新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5   月3日,邀相對人潘興國、黃勝源及劉筱奐為連帶保證人簽   立保證書,連帶保證相對人廣新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將來於保證書第一   條所負之債務範圍內以新臺幣參仟陸佰萬元整為限額(含本   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   債務之負擔),保證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相對人(即借款人)廣新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6月   19日起,陸續邀相對人潘興國、黃勝源及劉筱奐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用共計(以下同)新臺幣420萬元整、美金16   萬元整,新臺幣部分民國102年12月4日起陸續到期,借款期   間按基準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413%按月計付利息,本金   到期一次償還,美金部分民國102年11月15日到期,借款期   間按固定利率4.25%計息(惟未依約履行債務時,則應依外   幣放款牌告利率6.25%計付遲延利息),本金及利息到期一   次償還,上述新臺幣及美金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七、八條之情事,   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前開債務借款尚未到期,利息僅繳納至民國102年8月   19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債務,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七、八條   ,應視為提前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420萬元   、美金16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應負清償責任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109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勝源、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225000│筱奐、廣新│9月19日起  │      │二九九    │ │  │0元  │實業有限公│      │      │       │ │  │   │司、潘興國│      │      │       │ ├──┼───┼─────┼──────┼──────┼───────┤ │ 002│新臺幣│黃勝源、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900000│筱奐、廣新│9月27日起  │      │二九九    │ │  │元  │實業有限公│      │      │       │ │  │   │司、潘興國│      │      │       │ ├──┼───┼─────┼──────┼──────┼───────┤ │ 003│新臺幣│黃勝源、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750000│筱奐、廣新│0月19日起  │      │二九九    │ │  │元  │實業有限公│      │      │       │ │  │   │司、潘興國│      │      │       │ ├──┼───┼─────┼──────┼──────┼───────┤ │ 004│新臺幣│黃勝源、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300000│筱奐、廣新│0月27日起  │      │二九九    │ │  │元  │實業有限公│      │      │       │ │  │   │司、潘興國│      │      │       │ ├──┼───┼─────┼──────┼──────┼───────┤ │ 005│美元16│黃勝源、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民國102年7│ │  │0000元│筱奐、廣新│7月18日起  │      │月18日起至民國│ │  │   │實業有限公│      │      │102年11月15日 │ │  │   │司、潘興國│      │      │止依百分之四點│ │  │   │     │      │      │二五;民國102年│ │  │   │     │      │      │11月16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依百分之│ │  │   │     │      │      │六點二五計算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勝源、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5000│筱奐、廣新│0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實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潘興國│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勝源、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00000│筱奐、廣新│0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實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潘興國│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黃勝源、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50000│筱奐、廣新│1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實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潘興國│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黃勝源、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000│筱奐、廣新│1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實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潘興國│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美元16│黃勝源、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0000元│筱奐、廣新│2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實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潘興國│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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