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27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2751號 債 權 人 連成預拌水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在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奕瑞實業有限公司、林世宗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世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奕瑞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