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2751號
債 權 人 連成預拌水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在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奕瑞實業有限公司、林世宗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世宗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奕瑞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