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34號
債 權 人 宏昇不銹鋼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惠娟
債 權 人 華翔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順德
債 權 人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詩
債 權 人 東昇彎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
債 務 人 梁武麟即裕統金屬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宏昇不銹鋼材料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柒萬
陸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華翔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陸
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昱名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柒
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昇彎管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貳
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