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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3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34號 債 權 人 宏昇不銹鋼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惠娟 債 權 人 華翔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順德 債 權 人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詩 債 權 人 東昇彎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 債 務 人 梁武麟即裕統金屬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宏昇不銹鋼材料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柒萬   陸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華翔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陸   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昱名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柒   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東昇彎管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貳   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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