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5251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清喜
債 務 人 光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傳憨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光漢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光漢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向本院
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光漢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
算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改列該清算
人為債務人光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
應具狀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
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