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5251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清喜
債 務 人 光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傳憨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光漢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光漢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具狀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
東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