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4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統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勝源
人
債 務 人 劉筱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零叁萬陸仟叁佰壹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