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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789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89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恆豐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08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6,142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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