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0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英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英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本
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淑惠
非林居
男) 。
二、債務人英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