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0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英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   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淑惠非林居   男) 。 二、債務人英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