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330號
債 權 人 易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芬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思蓉、陳品宏、陳淑芬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
繼承人陳瑞星之
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或
限
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思蓉、陳品宏、陳淑芬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
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
責任,
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案外人即被繼承人
陳瑞星係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死亡,自有
上開規定之
適用
,請具狀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瑞星所得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以符法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