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330號
債 權 人 易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芬
債 務 人 陳思蓉
債 務 人 陳品宏
債 務 人 陳淑芬
一、債務人等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陳瑞星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
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叁萬壹仟捌佰叁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