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
債 權 人 倍光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克龍
債 務 人 誠展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宏訓
債 務 人 洪國欽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誠展工程有限公司、洪國欽、吳宏訓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國欽、吳宏訓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誠展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具狀釋明債務人誠展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洪國欽、債務人
吳宏訓應負連帶清償之
法律依據。
四、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及依據(
聲請狀內載「及各自附表之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惟並無提出該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