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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 債 權 人 倍光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克龍 債 務 人 誠展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宏訓 債 務 人 洪國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誠展工程有限公司、洪國欽、吳宏訓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國欽、吳宏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誠展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具狀釋明債務人誠展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洪國欽、債務人   吳宏訓應負連帶清償之法律依據。 四、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及依據(聲請狀內載「及各自附表之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並無提出該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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