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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60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 債 權 人 倍光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克龍 債 務 人 誠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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