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債 權 人 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雅君
債 務 人 沈鄉傳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鄉傳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沈鄉傳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各張」票據之提示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