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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8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 債 權 人 肇元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奕超 債 務 人 恆順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裕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叁仟伍佰元,及   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支票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                   │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 (新 台 幣) │       │     │ ├──┼───────┼─────────┼───────┼─────┤ │001 │101年12月5日 │518,000元     │101年12月5日 │AE0000000 │ ├──┼───────┼─────────┼───────┼─────┤ │002 │101年12月15日 │427,000元     │101年12月17日 │AE0000000 │ ├──┼───────┼─────────┼───────┼─────┤ │003 │102年1月15日 │428,500元     │102年1月15日 │AE000000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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