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
債 權 人 肇元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奕超
債 務 人 恆順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裕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叁仟伍佰元,及
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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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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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 (新 台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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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12月5日 │518,000元 │101年12月5日 │AE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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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1年12月15日 │427,000元 │101年12月17日 │AE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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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2年1月15日 │428,500元 │102年1月15日 │AE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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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