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74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 債 權 人 芋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昌 債 務 人 昱承清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聲請人僅於聲請狀記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壹拾貳萬陸仟元整,並自民國102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對請求標的欠缺明確陳述,經本院於102 年2 月25日   裁定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3 月6 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3 月11日提出之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就此部分仍未據補正,此部分聲請自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