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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195號 債 權 人 張立維 債 務 人 弘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 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 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 明異議;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 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 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 人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前因與案外人潘檠陞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 事件,向本院聲請扣押潘檠陞於債務人弘辰室內裝修有限公 司處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6日對債務人核 發扣押及移轉薪資債權命令,嗣債務人於同年月29日對該執 行命令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司執字 第86939 號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則上開扣押及移轉命令 既經債務人異議,難認已生效力,該薪資債權即尚未移轉於 債權人,債權人持之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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