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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47號 債 權 人 仁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蔡秀香 債 務 人 宗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芳綺 債 務 人 張註柱 一、債務人宗庠工程有限公司或債務人張註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壹佰零參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如有一債務人為給付,另一債務人則免除給付義務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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