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47號
債 權 人 仁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蔡秀香
債 務 人 宗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芳綺
債 務 人 張註柱
一、債務人宗庠工程有限公司或債務人張註柱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壹佰零參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如有一債務人為給付,另一債務人則
免除給付義務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