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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達家玻璃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聲 上聲請人達家玻璃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高雄市警察之友會」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   人;請補正聲請人( 達家玻璃膠股份有限公司) 仍持有票據   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高雄市警察之   友會」)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   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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