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淇豐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雪珠
上
聲請人淇豐紙器有限公司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淇豐紙器有限公司與掛失
止付通知書
所載之通知人梁
清長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之票據權利人。
二、承上,倘票據權利人為受款人淇豐紙器有限公司,請至付款
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倘票據權利
人為發票人梁清長,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梁清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