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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淇豐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雪珠 上聲請人淇豐紙器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淇豐紙器有限公司與掛失止付通知所載之通知人梁   清長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之票據權利人。 二、承上,倘票據權利人為受款人淇豐紙器有限公司,請至付款   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倘票據權利   人為發票人梁清長,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梁清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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