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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昇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明潭 上聲請人昇錏工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昇錏工業有限公司沈明潭」與掛   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麒琳實業有限公司蘇謝秋月」並不一   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一併檢附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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