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法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義智
上
聲請人法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
聲請狀所載之票據號碼「AE0000000 」,與掛失
止
付通知書所載之票據號碼「0000000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
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