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楊瓊玲
上
聲請人楊瓊玲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及
發票日期記載不明,請補正
詳實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可向付款行影印原本並加
蓋銀行簽章) 。
二、
系爭支票已指明「洪貴珍」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
聲請人仍
持有票據權利之原因釋明,並具狀更改聲請人為同
一( 即「漢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楊瓊玲」) 。
三、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洪貴珍」) ,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
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