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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楊瓊玲 上聲請人楊瓊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及發票日期記載不明,請補正   詳實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可向付款行影印原本並加   蓋銀行簽章) 。 二、系爭支票已指明「洪貴珍」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   聲請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原因釋明,並具狀更改聲請人為同   一( 即「漢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瓊玲」) 。 三、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洪貴珍」) ,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   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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