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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祐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中 上聲請人祐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日並   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原遺失支票上所   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 二、系爭支票發票人姓名登載為「候素娥」,請確認姓氏為「候   」或「侯」,若登載有誤請具狀到院釋明之。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正   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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