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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李世學 上聲請人李世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建瑋棉織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   人;請補正聲請人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   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   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   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改   原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得聲   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未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   改聲請人為發票人( 即「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嶔洀」)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 即「嵩大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黃嶔洀」) ,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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