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佺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惠香
當事人間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應提出證券
繕本,或開示證券
要旨及足以辨
認證券
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提出足以釋明其證券遺失之原因事實之證明文件,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10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