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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六角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偉 上聲請人六角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狀所載之發票人「合益傳播有限公司」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人「六角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並不一   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一   併檢附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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