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六角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家偉
上
聲請人六角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狀
所載之發票人「合益傳播有限公司」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人「六角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並不一
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一
併檢附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