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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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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松阪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一 上聲請人松阪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誠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   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   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   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   為受款人( 即「誠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   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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