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建忠 代 理 人 蔡明哲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桑多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宏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名下無財產,與配偶蔡毓綾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民國 93年、96年次),配偶為家管,無工作收入,故債務人需負 擔全家生活支出。次查,債務人任職建來企業公司為碼頭工 人,依據其提出之民國(下同)102年7月至12月薪資單,平 均月薪為新台幣(下同)28731元,加計年終獎金每月500元 (6000÷12),每月為29231元,低於債務人聲請時自陳 之每月35000元,本院認宜以35000元認定債務人收入,對債 權人保障為宜,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債務人103年1月22日及2月21日陳報之薪資單等在卷可稽 。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5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之全家每月平均生活支出有 全家四人膳食費18000元,勞健保費1528元,水電瓦斯費 3000元,電話費2000元,燃料牌照稅1000元,加油費2000 元,雜費1000元,文具衣物費1000元等共計29528元,核 屬必要生活費用。惟查,債務人雖陳報因其配偶須於其母 經營之卡拉OK小吃部幫忙,幫忙時段須由公公幫忙照顧子 女,故另需支出托育費4000元,惟本院認依據一般社會常 情,年長父母不會指使無收入之媳婦無酬工作,致債臺高 築之兒子需另行增加托育費之支出,是本院認定托育費40 00元之支出屬合理必要生活費。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55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 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 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490358 │ 24.39% │ 1341 │ ├──────────┼──────┼─────┼──────┤ │桑多麗國際有限公司 │ 104953 │ 5.22% │ 287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108136 │ 5.38% │ 296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44330 │ 2.20% │ 121 │ ├──────────┼──────┼─────┼──────┤ │甲○(台灣)商業銀行│ 89124 │ 4.43% │ 244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480388 │ 23.89% │ 1314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6512 │ 0.32% │ 18 │ ├──────────┼──────┼─────┼──────┤ │大眾商業銀行 │ 62054 │ 3.09% │ 170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519928 │ 25.86% │ 1422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04679 │ 5.21% │ 287 │ ├──────────┼──────┼─────┼──────┤ │債權總額 │ 2,010,462 │每期金額 │ 5,500 │ ├──────────┼──────┼─────┼──────┤ │清償成數 │ 約19.70% │清償總額 │ 396,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