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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李雅惠 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1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名下無財產,居住於配偶名下房屋,仍受僱於承燡電子 有限公司為臨時作業員,時薪新台幣(下同)85元,以102 年1月至5月薪資計算平均收入為每月8432元,以上有戶籍謄 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承燡電子有限公司陳報狀、 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8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5000 元,顯較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為低。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雖僅餘3432元,惟債務人具狀陳報其生活費由配偶負擔, 收入全用以清償債務,是以其更生方案無履行不可能之問 題,且每月8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 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 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安泰商業銀行 │ 531285 │ 11.44% │ 915 │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358808 │ 7.73% │ 618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65043 │ 3.56% │ 285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548599 │ 11.82% │ 946 │ ├──────────┼──────┼─────┼──────┤ │萬泰商業銀行 │ 647597 │ 13.95% │ 1116 │ ├──────────┼──────┼─────┼──────┤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 822996 │ 17.73% │ 1418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918473 │ 19.78% │ 1582 │ ├──────────┼──────┼─────┼──────┤ │元大商業銀行 │ 384417 │ 8.28% │ 662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17398 │ 0.37% │ 30 │ ├──────────┼──────┼─────┼──────┤ │良京實業公司 │ 132552 │ 2.86% │ 229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115233 │ 2.48% │ 199 │ ├──────────┼──────┼─────┼──────┤ │債權總額 │ 4,642,401 │每期金額 │ 8,000 │ ├──────────┼──────┼─────┼──────┤ │清償成數 │ 約12.41% │清償總額 │ 576,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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