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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拍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矽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懷敏 訟代理人 鞠逸慧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謝盈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謝盈金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   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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