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矽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懷敏
非訟代理人 鞠逸慧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謝盈金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
繼承人謝盈金之
繼承系統表暨其
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
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