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矽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懷敏
非訟代理人 鞠逸慧
相 對 人 謝盈金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盈金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
繼承人謝盈金之所有
繼承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