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矽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懷敏
非訟代理人 鞠逸慧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謝盈金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債務人達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2年5月2日經授商字
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
民事庭
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
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
附其解散(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
二、債務人達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