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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拍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矽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懷敏 訟代理人 鞠逸慧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謝盈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達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2年5月2日經授商字   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   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   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   附其解散(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 二、債務人達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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