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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拍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矽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矽金科技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懷敏 訟代理人 鞠逸慧 相 對 人 謝家鶴 相 對 人 謝富餘 相 對 人 謝國雄 相 對 人 謝富藏 相 對 人 謝克恭 相 對 人 張謝品芳 相 對 人 吳謝吟芳 相 對 人 蔡謝瑞芳 相 對 人 謝芸芳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謝盈金於民國(下同)85年9月5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達潤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向案外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5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 民國85年9月5日起至民國115 年9月5日止,後於87年1月9日 變更擔保總金額為80,000,000元。於92年2 月13日經案外 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抵押權讓與案外人台灣年豐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於93年11月19日經案外人台灣年豐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將上開抵押權讓與聲請人,約定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均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達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謝盈金於88 年1 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 、約定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案外人達潤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自屆期起即未還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抵押義務人謝盈金即案外人於88年 9 月17日死亡,該抵押不動產全部應由其繼承人繼承,即相 對人謝家鶴、謝富餘、謝國雄、謝富藏、謝克恭、張謝品芳 、吳謝吟芳、蔡謝瑞芳、謝芸芳共同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 即謝盈金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 份、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3 件 、土地登記簿謄本2 件、本票影本2件、繼承系統表1件、戶 籍謄本9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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