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登榜
相 對 人 蕭蜀達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年8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吳秀娟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
台幣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利息、
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
定計算,並於民國101年8月27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