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拍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博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德興、林碧雲、立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信託專簿。 二、相對人謝德興、林碧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立今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