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博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謝德興、林碧雲、立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信託專簿。
二、相對人謝德興、林碧雲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立今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