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英順
相 對 人 長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浩祥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長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