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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英順 相 對 人 長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浩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長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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