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台灣摩迪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坤信
相 對 人 許裕祥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裕祥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相對人許裕祥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