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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建興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堯
相 對 人
劉文棠即聯亞大理石 上列
聲請人
與相對人劉文棠即聯亞大理石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劉文棠即聯亞大理石之證明文件,並提供相對人最 新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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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