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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16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64號 聲 請 人 大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粧 相 對 人 金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春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達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台端聲請標的金額為壹   佰萬元,應繳納聲請費為貳仟元) 二、相對人金達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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