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359號
聲 請 人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龍井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盛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盛河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