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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藝非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於解散登記「前」之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表到院,併改列其全體董事或股東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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