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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4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156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尚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新元、孫淑媛、 黃佳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相對人黃新元、孫淑媛、黃佳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尚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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