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156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尚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新元、孫淑媛、
黃佳儀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相對人黃新元、孫淑媛、黃佳儀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尚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