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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4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349號 聲 請 人 上鼎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家慶 相 對 人 楊妘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妘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票據號碼:474076~474079號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楊妘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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