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福華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建興
相 對 人 余雅玲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余雅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蓋聲請人大小章。
二、相對人余雅玲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